(2017)闽0203民初7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游园丽与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园丽,林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203民初7706号原告:游园丽,女,1991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被告:林森,男,1991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原告游园丽与被告林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适用简易程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游园丽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游园丽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绿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 员( 林 蕾 )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