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6刑初2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杨灿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灿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6刑初293号公诉机关颍上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灿,男,1991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安徽省颍上县人,住安徽省颍上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12月2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4日被颍上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决定逮捕,2017年6月6日被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颍上县人民检察院以颍检刑诉[2017]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灿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17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冰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灿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0月28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杨灿酒后驾驶皖K×××××号雪铁龙牌轿车由东向西行驶至颍上县解放路与人民路交叉口路段时,因观察不明、操作不当与由北向南未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闯红灯的刘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发生相撞,造成刘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杨灿驾车逃逸。经颍上县公安局交管大队认定:杨灿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经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检测:杨灿的静脉血中乙醇浓度为228.9mg/100ml,属醉酒驾驶。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杨灿已赔偿李万军各项损失32000元,并取得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杨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信息、事件单、到案经过、前科查询证明、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谅解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人郭某、刘某的证言、安徽中天司法鉴定中心血醇检验报告、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灿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颍上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灿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提请适用法律适当,予以支持。被告人杨灿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为打击刑事犯罪,维护交通运输安全,对被告人杨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灿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6日起至2017年8月5日。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韩振铖审 判 员 谌 敏人民陪审员 任春梅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媛媛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第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