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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执9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王畔才诉王新友、王静、吴群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畔才,王新友,王静,吴群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002执90号申请执行人:王畔才。被执行人:王新友。被执行人:王静。被执行人:吴群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1002民初118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受理王畔才申请执行王新友、王静、吴群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中,经查被执行人的银行、车辆、房产、证券股权等,被执行人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罗 忠审判员 李德霖审判员 曾 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