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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03民初9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代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代玉霞,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954号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被告:代玉霞,女,1976年9月2日出生,住山东省安丘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诉被告代玉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安丘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经审理查明,本院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未能查找到被告代玉霞,且原告亦未提供被告代玉霞的户籍信息。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青岛方圆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予以退回。如不服本裁定,可于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 健人民陪审员  曹积泉人民陪审员  葛增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 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