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6民初1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班琳琳、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班琳琳,李刚,陈淑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06民初1312号申请人:班琳琳,女,198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申请人:李刚,男,1977年6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被申请人:陈淑霞,女,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周村区。申请人班琳琳与被申请人李刚、陈淑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班琳琳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李刚、陈淑霞价值2148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班琳琳以名下鲁C×××××的汽车一辆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班琳琳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申请人班琳琳名下鲁C×××××的汽车;二、冻结被申请人李刚、陈淑霞在各银行账户内的存款21480.00元,如无存款或存款不足,即查封或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235.00由申请人班琳琳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