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2827执38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向习江、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来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向习江,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五条
全文
湖北省来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2827执389号申请执行人向习江,男,土家族,1979年8月19日生,湖北省来凤县人,住来凤县三官坪竹园居民区。被执行人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来凤县凤翔大道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7316552186Q.法定代表人梅寒,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向习江申请执行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被执行来凤楚天民族商贸有限公司因资不抵债,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宣布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2827执38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志勇代理审判员 李申忠人民陪审员 李世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 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