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11执66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平顶山市桂龙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侯丽娜、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顶山市桂龙商贸有限公司,侯丽娜,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11执66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桂龙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国,经理。被执行人:侯丽娜,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林州八建集团工程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0411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侯丽娜、林州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履行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侯丽娜、林��八建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60万元予以划拨。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红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 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