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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804财保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申请人陈广东与被申请人廖京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广东,廖京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804财保62号申请人:陈广东,男,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掇刀区。被申请人:廖京遇,女,汉族,荆门市人,住荆门市东宝区。申请人陈广东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以被申请人廖京遇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申请人陈广东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荆门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陈广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以被申请人廖京遇名义登记的位于荆门市掇刀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三年。上述查封的房屋在查封期间交由被申请人保管、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或设定他项权利等。案件申请费由申请人陈广东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墙登鹏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余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