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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5执4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彤仲裁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王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5执435号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府前街36号。法定代表人:陈耕,董事长。委托代理人:于力涓,北京汉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彤,男,197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天津市河北区。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彤仲裁纠纷一案,北京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京仲裁字第0803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轻舟世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1月25日依法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16日裁定由我院执行。2017年2月28日,我院立案受理。申请事项:一、申请被执行人王彤向申请人返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二、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暂计至裁决作出之日的违约金345245.90元,还应自2016年6月25日起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继续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三、申请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申请人代其垫付的仲裁费38185元。四、申请被执行人给付执行费22973元。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于2017年3日1日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因被执行人王彤下落不明,本院于2017年3月19日向王彤公告送达本院执行通知书。2.本院于2017年3月1日、2017年5月5日、2017年6月2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办案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王彤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有汽车三部,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3.经查询被执行人王彤名下无房屋登记信息。4.被执行人王彤名下登记的三部车辆,本院于2017年3月7日进行了查封。未找到上述车辆下落。5.对申请人提供的被执行人王彤身份证上的住址,本院于2017年3月2日前往房管部门核实该房屋并非被执行人王彤名下财产。6.2017年5月9日,承办人前往被执行人户籍地调查,被执行人已不在此地居住。7.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将被执行人王彤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8.申请人本次申请执行标的为1883430元,执行到位金额0元,尚有1883430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9.本院于2017年6月1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因被执行人王彤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斌审判员 李国艳审判员 李景长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