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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7102行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健诉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81号原告柳健,男。委托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杜陵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杜陵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其智,局长。原告柳健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柳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健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健负担。审判长  武志敏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戈海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