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7102行初9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柳健诉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健,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陕7102行初981号原告柳健,男。委托代理人解媛,陕西维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杜陵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李斌,局长。被告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杜陵邑南路6号。法定代表人刘其智,局长。原告柳健诉被告西安市规划局曲江新区分局、西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曲江分局行政处罚一案,原告柳健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健在诉讼中自愿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健负担。审判长 武志敏审判员 王 玮审判员 赵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戈海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