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3刑更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石军协助组织卖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军
案由
协助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20号罪犯石军,男,1994年1月15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县人,苗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一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0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3284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1万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2月13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15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8月26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石军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接受教育改造,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间隔期内(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积分2660分。2016年度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兑现表扬4次。该犯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石军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军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8月27日起至2022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寒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柯萍萍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