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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10刑更18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亮亮减刑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商洛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亮亮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商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10刑更18号罪犯李亮亮,男,1990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现在陕西省商州监狱服刑。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2010)灞刑初字第10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李亮亮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26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7月18日被本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九年又十个月(刑期执行至2019年8月26日止)。现执行机关陕西省商州监狱于2017年5月25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请本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商州监狱提出罪犯李亮亮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劳动,按时完成改造任务,“三课”学习认真。计分考核获24个积极。商州监狱提供了有关证据予以证实。商洛市人民检察院对以上事实、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商州监狱认为罪犯李亮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和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李亮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亮亮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执行至2019年1月2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旭文审 判 员  屈晓鹏代理审判员  夏文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翔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