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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2执20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与王博明、张磊、杨英英、娄引利、张小平、曹小琦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的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王博明,曹小琦,张磊,杨英英,张小平,娄引利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12执2055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唐西市支行。被执行人王博明,男,1976年7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曹小琦,女,1979年4月2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磊,男,1986年3月15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杨英英,女,1986年12月2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小平,男,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娄引利,女,1961年9月16日生,汉族。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西雁证经字第30452号公证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280**号车一辆,现因被执行人张磊已经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磊所有的车牌号为陕A280**号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康晓纲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