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初3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王瑾与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瑾,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村民委员会,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初3530号原告王瑾,女,1987年7月26日出生,住西安市长安区。委托代理人王育,女,1979年7月3日出生,住址同上。系原告姐姐。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沣滨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王社社,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沣滨村一组)。负责人王小利,系该村民小组组长。原告王瑾诉被告沣滨村委会、沣滨村���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纪胜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瑾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沣滨村委会、沣滨村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王瑾诉称:自己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2016年度,被告沣滨村一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地租款1896元,但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侵犯了自己合法权益。现要求二被告支付其土地租金189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被告沣滨村委会、沣滨村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王瑾自出生其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原告曾在家里举行过订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近年来,被告村组部分集体土地统一对外出租,并每年给村民发放土地租金。2016���8月,被告沣滨村一组给每位村民分配地租款1896元,但以原告已结婚出嫁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原告认为二被告侵犯了其合法权益,并于2017年4月以诉称诉至本院。庭审中,原告坚持诉讼请求,并向法庭提交了其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合疗本、本人所在户地租款发放存折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及其它相关事实。被告沣滨村委会、沣滨村一组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也无任何答辩意见。因二被告未到庭应诉,故本案调解程序未能进行。以上事实,有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王瑾出生后户口一直落在被告村组,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具有被告村组村民主体资格,应该享受其他村民所享有的一切村民待遇。被告沣滨村一组在分配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益时,以��告王瑾已出嫁为由未将其纳入分配范围之行为已构成侵权。被告沣滨村委会作为基层自治组织对其内设村民小组具有建议、组织、管理义务,对沣滨村一组上述具体侵权行为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故应对沣滨村一组之侵权行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村民小组给付原告王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收益分配款人民币1896元。三、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村民委员会对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的上述给付责任负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西安市长安区斗门街道办事处沣滨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在给付上述案件款时一并给付原告。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纪胜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新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