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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赵金莲、王美珍、王美玲、王清有、陈二芳与杨廷秀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金莲,王美珍,王美玲,王清有,陈二芳,杨廷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赵金莲,女,195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王美珍,女,1989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王美玲,女,1984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乌兰察布市集宁区。申请执行人:王清有,男,1931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申请执行人:陈二芳,女,1935年6月6日出生,汉族,住乌兰察布市。被执行人:杨廷秀,男,汉族,1968年1月23日出生,现住集宁区。本院在执行赵金莲、王美珍、王美玲、王清有、陈二芳与杨廷秀交通肇事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杨廷秀判刑入狱,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175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鲍恩浩审判员  郝立群审判员  云 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院夏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