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8执5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刑庭与姚明仲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明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28执595号被执行人姚明仲,男,193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案由:罚金。本院(2015)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应当履行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合议庭合议,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兴刑初字第53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均审判员 吴 鑫审判员 罗安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黄 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