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9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吉林与关吉连、赵文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吉林,关吉连,赵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关吉林,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关吉连,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阜宁县,现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赵文兰,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阜宁县,现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关吉林与关吉连、赵文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关吉连、赵文兰名下有位于阜宁县天宇华庄51A幢305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关吉连、赵文兰的工资账户均已被本院查封。2017年3月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不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