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执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关吉林与关吉连、赵文兰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吉林,关吉连,赵文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82号申请执行人:关吉林,女,1954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盐城市亭湖区。被执行人:关吉连,男,1953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阜宁县,现住阜宁县。被执行人:赵文兰,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市民,户籍所在地阜宁县,现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关吉林与关吉连、赵文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关吉连、赵文兰名下有位于阜宁县天宇华庄51A幢305室的房产,被执行人关吉连、赵文兰的工资账户均已被本院查封。2017年3月6日本院通过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其表示不处置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并书面同意本案先行程序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艾审 判 员 曹礼坤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施 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