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04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饶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何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饶某某,何某,何某某,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204执71号申请执行人:饶某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住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被执行人:何某,男,1984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安徽锦浩门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何某某,女,1981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浙江省永康市。被执行人:徐某某,男,1973年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作出的(2016)皖1204民初95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饶某某与被执行人何某、何某某、徐某某民间借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依职权调���,未能发现被执行人何某、何某某、徐某某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票登记信息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饶某某债权16万元未能实现。被执行人何某、何某某、徐某某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王志远审判员 贾德军审判员 张卫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俞剑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