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923执保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祥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祥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祥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2923执保52号申请保全人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州宾川县金牛镇杨公箐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刘志坚,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敏,云南正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保全人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理州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胥福全。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宾川县永旺机电营销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06月14日对登记在被保全人祥云县华龙球团铁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坐落于祥云县财富工业园区房产证号为xx**号(幢号8**号)、房产证号为xx**号(幢号789、790、791号)、房产证号xx**号(幢号796、797、798号)的房产,土地使用权证号为祥国用(2013)第xxxx号的土地实施了轮候查封保全措施。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2923执保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永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光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