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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4执548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与谢红霞、姚永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谢红霞,姚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南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4执548号之四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漳支行,住所地:南漳县城关镇水镜大道6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2415720469X。法定代表人刘言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王建农,该支行员工。一般代理权限。被执行人:谢红霞。被执行人:姚永辉,公司职员。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鄂0624民初17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分别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被执行人至今均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应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执行人谢红霞、姚永辉所有的位于南漳县城关镇君祥御景国际1栋1单元201、202抵押房屋[商品房预售抵押预告登记(南漳县房预城关镇字第20141406号)]予以查封。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谢红霞、姚永辉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的财产损失的由自己承担责任;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 军审判员 谢其捷审判员 尤明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俊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