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0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孟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琼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琼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志国,孟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琼9002执27号 申请执行人:王志国,男,199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海南省琼海市嘉积镇。 被执行人:孟醒,女,198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原住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现下落不明。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02民初569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志国与被执行人孟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法定期限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七日内履行生效判决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王志国购车款150000元和违约金22500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200元、执行费2488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上述法定义务。 经查明,被执行人孟醒现下落不明,其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暂无执行条件。据此,依照《最高��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许道宁 审判员 蒙谚伟 审判员 郭和平 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王 南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