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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民初9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原告张延林与被告李淑兰、勾玉国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延林,李淑兰,勾玉国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302民初939号原告:张延林,男,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日,甘肃省天水市人,初中文化,个体户,住本区香格里拉花园**栋*单元***室,身份证号620302196212020890被告:李淑兰,女,汉族,47岁,甘肃省永昌县人,住本区昌荣里14区**栋*楼***室。被告:勾玉国,男,汉族,生于1968年,甘肃省永昌县人,住址同上(未出庭)。原告张延林与被告李淑兰、勾玉国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原告张延林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延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玉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银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