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1102民初7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施文革与李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施文革,李开先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1102民初780号原告:施文革,男,汉族,1968年4月13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被告:李开先,男,汉族,1979年7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德文,湖北东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原告施文革诉被告李开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施文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施文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4800元,减半收取22400元,由原告施文革负担。审 判 长 陈 峰审 判 员 卢丽娟人民陪审员 张 淇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曾 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