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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民初40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王莉、李佳与王跃刚、罗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莉,李佳,王跃刚,罗双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04民初4021号之一原告王莉,女,197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原告李佳,女,1974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开福区。被告王跃刚,男,1958年08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告罗双龙,女,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王莉、李佳诉被告王跃刚、罗双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陈志胜二0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婷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