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10执1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李洪俊申请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行政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洪俊,哈尔滨市北方大件运输公司,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李洪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1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洪俊,男,1946年4月2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市北方大件运输公司经理,住哈尔滨市香坊区1。委托代理人曹爱谊,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哈尔滨市北方大件运输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通站街112-11号。法定代表人李洪俊,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曹爱谊,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端街11号。法定代表人孔庆勋,该局局长。第三人李洪波,男,1954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李洪俊、哈尔滨市北方大件运输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第三人李洪波房屋行政登记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5)香行初字第94号行政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哈尔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7)黑0110执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涛审判员 李秋风审判员 胡庆斌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博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