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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4执1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李景喜与胡海英、关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景喜,胡海英,关玉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4执1516号申请人李景喜。被执行人胡海英。被执行人关玉军。关于李景喜申请执行胡海英、关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所依据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申请。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新中民一终字第22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学瑞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连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