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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4执恢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恢37号杨某某申请执行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郭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恢3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紫阳县人。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陕西省石泉县人。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郭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紫民初字第0056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郭某某未自觉履行该生效判决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执行标的为41759元。本院依法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已于2015年7月10日死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郭某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进行了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郭某某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房产、工商股权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钟声宣现在无任何遗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也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紫民初字第56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洪波审判员  苏武榜审判员  陈 良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寇 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