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5执1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杨英英与金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勉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陕0725执136号金杰杨英英: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陕0725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杨英英与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依据确定,金杰应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杨英英借款50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525元。杨英英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金杰于2017年6月13日将上述执行款50525元及执行费650元执行完毕。执行款50525元已兑付杨英英,本案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一、第二款之规定,(2017)陕0725执136号杨英英与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完毕,现依法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