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17民初2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原告罗宗强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宗强,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117民初2201号原告:罗宗强,男,1971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骏,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小军,江苏彰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街道天生桥大道668号。法定代表人:冯立,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梦都大街150号建筑师工社604室。法定代表人:冯立,该公司执行董事。原告罗宗强与被告南京奕城置业有限公司、南京亚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原告罗宗强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协议,给付回购总价856561.8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和2月,原告分别与两被告签订商铺购买承诺函协议,按约定,被告应在2016年8月底回购商铺,但两被告一直没有履行义务。前不久原告了解到前述两被告推出的项目已被取消,相关项目已无法实施。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所签订的买卖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故请求人民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被南京市公安局溧水分局立案侦查,而本案与南京奕城海洋世界有限公司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相关联,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罗宗强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徐金陆人民陪审员 陈语智人民陪审员 王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