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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21执5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华全与被执行人李碧全、蒲洪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华全,李碧全,蒲洪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5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华全,男,196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李碧全,男,1970年3月7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执行人:蒲洪政,男,1966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华全与被执行人李碧全、蒲洪政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中法民终字第187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李碧全、蒲洪政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碧全、蒲洪政至今未全部履行。本院对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但未查找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华全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 达审 判 员  蒲川林代理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柏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