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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205民初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汪勇进与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勇进,李卿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205民初153号原告:汪勇进。委托代理人:刘凤霞,汪勇进妻子。被告:李卿。原告汪勇进诉被告李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1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汪勇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帮助原告追回借款25000元。事实和理由:被告李卿2015年10月期间以开店为由向原告借款25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口头承诺当年年底还款,但至今分文未付,也无法联系上被告。请求判如所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汪勇进向本院提供的被告李卿送达地址不准确,经本院查证核实原告提供的该地址住房于两年前被被告卖给了他人,该地址不符合送达条件。故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的,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汪勇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13元,全额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武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