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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刘杰与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杰,李桂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101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杰,男,1978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委托代理人梁军、马林杰,陕西赛高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桂芹,女,196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徐金锁,男,1966年4月11日出生,汉族,系李桂芹之夫。上诉人刘杰因与被上诉人李桂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7)陕050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11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刘杰。审 判 长  邢维利审 判 员  李 谦代理审判员  郭 彬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魏丹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