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681执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郑志国、杨美娟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志国,杨美娟,杨向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1执30号申请执行人郑志国,男,1978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涿州市。被执行人杨美娟,地址涿州市。被执行人杨向乐,地址涿州市。郑志国与杨美娟、杨向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涿州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15日作出的(2015)涿民初字第566号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杨美娟、杨向乐、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志国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无可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杨美娟、杨向乐、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志国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杨美娟、杨向东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志国、郑志国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建新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 刘 宝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