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23民2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陈学观与瞿洪荣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学观,瞿洪荣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23民2507号原告:陈学观,男,194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被告:瞿洪荣,男,194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阜宁县。原告陈学观与被告瞿洪荣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4日立案。原告陈学观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学观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学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陈学观负担(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江洪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