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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2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宇飞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飞,李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宇飞,男,1988年出生。被执行人:李洪明,男,1965年出生。本院在刘宇飞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勇审判员  赵利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