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201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刘宇飞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宇飞,李洪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库尔勒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201执1号申请执行人:刘宇飞,男,1988年出生。被执行人:李洪明,男,1965年出生。本院在刘宇飞与李洪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履行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包勇审判员 赵利审判员 马燕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