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5民初2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志雷与袁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雷,袁秀杰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5民初2894号原告:张志雷,男,1978年5月6日出生,汉族,现住莱西市经济开发区。被告:袁秀杰,女,1977年7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即墨市。原告张志雷与被告袁秀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明确,应视为无明确被告,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和受理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志雷对被告袁秀杰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胜艳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