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执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任会芹与翟国正(又名翟国政)正物权排除妨碍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会芹,翟国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554号申请执行人任会芹,女。被执行人翟国正,又名翟国政,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任会芹与被执行人翟国正(又名翟国政)正物权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0035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翟国正(又名翟国政)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翟国正(又名翟国政)在金融机构之存款。(具体方式、数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恒轩审判员 李晓军审判员 杨建辉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闫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