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8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诸暨市浩特针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诸暨市浩特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伊美特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南亚针纺织有限公司,宣宇,徐建林,陈建钢,寿雪梅,陈治军,许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804号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建国中路68号北楼。负责人肖麟,行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包妍妮,分行员工。被执行人诸暨市浩特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草塔镇莼塘西村小屋自然村。法定代表人陈治军。被执行人诸暨市伊美特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同山镇同兴村。法定代表人陈建钢。被执行人诸暨市南亚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王家井镇市南路7号。法定代表人宣宇。被执行人宣宇,女,汉族,1981年10月23日出生,住诸暨市。被执行人徐建林,男,汉族,1982年6月30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被执行人陈建钢,男,汉族,1968年1月29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寿雪梅,女,汉族,1969年4月18日出生,住浙江省诸暨市。被执行人陈治军,男,汉族,1973年1月9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许红,女,汉族,1976年3月13日出生,住浙江省绍兴县。申请执行人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西湖支行依据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诸暨市浩特针织有限公司、诸暨市伊美特服饰有限公司、诸暨市南亚针纺织有限公司、宣宇、徐建林、陈建钢、寿雪梅、陈治军、许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其他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1613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吴辛人民陪审员 李艳人民陪审员 施剑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