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刑初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段华柱重大责任事故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华柱
案由
重大责任事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381刑初400号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华柱,男,197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河南省南阳市仲景北路油泵油嘴厂家属院(户籍地: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于2015年10月4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公诉刑诉(2016)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华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俊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华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0月3日14时许,被告人段华柱无资质承建邓州市世纪花园二期一建筑工程时,在没有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且未对工人进行安全培训的情况下,组织工人施工,致使工人郑历军在施工现场坠楼身亡。案发后,民事部分达成调解协议。上述事实,被告人段华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调解协议书及收条、报案证明、投案证明、证人郑某、周某、郭某、汤某、王某证言、邓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华柱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华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华柱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冀鹏翀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朱志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