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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07民初76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谢**与杨**、卢**、深圳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杨**,卢**,深圳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初7679号原告谢**,男,汉族。被告杨**,男,汉族。被告卢**,女,汉族。被告深圳泰鑫**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龙岗街道龙东。法定代表人卢**。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9日以原、被告间已自愿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62元(原告已预交),因简易程序收取为人民币131元,由原告谢**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 怡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 记 员 罗桂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