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闽03刑更164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吕召波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吕召波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164号罪犯吕召波,男,1973年10月15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四监区服刑。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月15日作出(2014)晋刑初字第2627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违法所得人民币200元。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5日作出(2015)泉刑终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准许上诉人吕召波撤回上诉。其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9月9日止。该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吕召波于2015年3月12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5月16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吕召波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内自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累计获考核积分2160分,表扬3次;财产刑已履行完毕。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吕召波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吕召波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其刑期自2014年6月10日起至2017年7月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柯萍萍审判员  郑飞鹏审判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程 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