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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111执恢2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道义与被执行人张乃英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道义,张乃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11执恢202号申请执行人王道义,男,196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被执行人张乃英,女,1941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浦口区。本院在执行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王道义与张乃英拆迁补偿款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浦江民初字第138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吕春贵审 判 员  吴明龙代理审判员  马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韩茜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