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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3民初40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4095林广余与王祖全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灌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广余,王祖全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灌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3民初4095号原告:林广余,男,196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灌云县。被告:王祖全,男,汉族,住灌云县。原告林广余与被告王祖全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2017年6月16日,原告林广余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广余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由原告林广余负担。审判员  汤锦军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