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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4执45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与蒲林、彭碧珍、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蒲林,彭碧珍,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4执455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法定代表人:张定洪,行长。被执行人:蒲林,男,汉族,1960年05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彭碧珍,女,汉族,1962年12月02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法定代表人:蒲林,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原南充市嘉陵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蒲林、彭碧珍、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中,本院依法对本案抵押物即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区XX幢XX层XX号、XX号非住宅房二套(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进行拍卖,因无人报名而流拍。2017年5月22日,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向本院出具书面申请,要求将本案抵押物以流拍价2534200元以物抵债。截止2017年5月22日,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本金2300000.00元、利息296757.50元。以物抵债后,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南充市佳信房地产开发有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南充市嘉陵区某某路XX号某某小区XX幢XX层XX号、XX号非住宅房二套(产权证号分别为XXXXX、XXXXX)作价2534200.0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以抵偿被执行人所欠债务2534200.00元,剩余债务,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上述房屋的所有权及其他相关权利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时起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南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陵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 宇审判员 朱智勇审判员 赵祥松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光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