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722民初19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刘丛林与长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丛林,长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1935号原告:刘丛林,男,1952年3月25日生,汉族,干部,住吉林省长岭县。委托代理人:张敬友,男,1955年10月13日生,汉族,退休,住长岭县。被告:长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法定代表人:姜文福,局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丛林与被告长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告长岭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不是本案的适格诉讼主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丛林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48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 瑜人民陪审员 张朋海人民陪审员 张婷婷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林海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