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791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邓通、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通,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791民初1222号申请人:邓通,男,1987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菏泽市牡丹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杨秀芹,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自然人独资),住所地菏泽经济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园。法定代表人:邓允,执行董事。申请人邓通与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邓通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申请人邓通自愿以其名下的位于菏泽市开发区人民路西侧帝都花园31号1单元502室的房屋(房权证号: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邓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菏泽帝园食品有限公司坐落于菏泽市开发区佃户屯工业区房产证号为菏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二、查封申请人邓通房产证号为菏房权证市直字第××号的房产一套,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毁损,不得实施买卖、赠与等处分行为及设定抵押等权利负担行为。案件申请费2520元,由申请人邓通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吴为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曹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