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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32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友与郭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友,郭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于2017年6月16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友、郭子光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