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2民初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李洪友与郭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青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青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洪友,郭子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2民初76号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男,1951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男,196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青县。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0日立案,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于2017年6月16日均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与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洪友、郭子光撤回起诉。本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李洪友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郭子光负担。审判员 田 婧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窦丽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