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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锡忠与金今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忠,金今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51号原告:王锡忠,男,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金今玉,女,朝鲜族,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王锡忠与金今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锡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锡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王锡忠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