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王锡忠与金今玉物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锡忠,金今玉
案由
物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4民初251号原告:王锡忠,男,1942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敦化市。被告:金今玉,女,朝鲜族,职业,住吉林省珲春市。王锡忠与金今玉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1日立案。原告王锡忠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锡忠撤诉。案件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计350元,由王锡忠负担。审 判 长 尹美淑人民陪审员 郎艳芳人民陪审员 张莲英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郎钰姣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