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会杰诉侯春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会杰,侯春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25号原告:付会杰,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东韩路254号。身份证号:142621198407222216,电话:1500347****。被告:侯春霞,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东韩路西五巷254号。身份证号:142621198603140525,电话:1513577****。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会杰与被告侯春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会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会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会杰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