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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021民初7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付会杰诉侯春霞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会杰,侯春霞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021民初725号原告:付会杰,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东韩路254号。身份证号:142621198407222216,电话:1500347****。被告:侯春霞,女,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曲沃县乐昌镇西南街东韩路西五巷254号。身份证号:142621198603140525,电话:1513577****。本院在审理原告付会杰与被告侯春霞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付会杰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付会杰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付会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付会杰负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记员  车 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