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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民终5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16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陕西长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长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民终57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家祥,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斌,陕西渭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陕西长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俊花。委托诉讼代理人:关满占。上诉人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陕西长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中,上诉人提供了新证据,且双方对陕西长明防水材料有限公司的施工范围、施工范围内是否漏水,以及是否符合支付工程款条件,存有争议,原审未查明。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2016)陕0502民初3302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上诉人渭南市新兴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6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红卫审 判 员  杨 军代理审判员  文 茜二〇一七年六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瑞瑞 搜索“”